关于印发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措施
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 2005 )第 103 号
市监项目项目经理:
针对市监项目高处坠落事故比例较高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安全监控,促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现将《市监项目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措施》印发给你们。本文自发布之日实施,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1 、市监项目的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部应高度重视高处作业施工,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来抓,加强对高处作业的管理力度、技术深度和现场的控制度。
2 、凡超 50m 的高层以及高空、悬空作业施工均应纳入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重大危险源的范围。施工作业前必须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措施(方案),并明确交底、验收、巡查责任人。
3 、项目部应建立高处作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台帐,定期对相应人员的身心健康情况予以确认。高处作业实行事先申请制度,必须经项目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每次作业前必须进行班组安全技术交底。
4 、高层施工时,必须做到:
( 1 )作业层必须确保全封闭施工,临边封闭高度应超过作业面 1.5 米以上。
( 2 )30米以上的施工作业层临边外侧防护必须设置两道防护(内档竹笆、外档绿网)。
( 3 )作业区内的洞口应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闭(必要时洞口内留设钢筋)。
( 4 )防护设施做到:作业前有验收、过程中有检查、遇到紧急情况时有预案。
( 5 )电梯专项施工中电梯井道的防护应纳入施工总包的安全管理;井道脚手架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高度超过 24 米时应符合高层脚手架的构造要求,架体的垂直方向应做到 10 米一隔离,并按施工实际分段验收挂牌。
5 、监督组在首次监督进场交底时将明确要求项目部落实预防高处坠落的各项措施,并告知监督的重点、方法及措施,确保监督力度的到位、有效。
6 、监督科定期或不定期采用短信群发的形式,对防止高处坠落措施提出相应的要求、对施工项目部加以督促。
7 、监督科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本专项措施的工地予以上报,并通过相应的行政措施加大惩处力度,以抑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 OO 五年十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