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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解读
来源: | 作者:jingcangongcheng | 发布时间: 2020-05-08 | 2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几年,本市建设市场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约行为不规范等现象较为明显,阴阳合同导致的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等现象也较为突出。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约行为,掌握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情况,从20069月开始,本市试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在合同备案信息的获取和分包备案的规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如合同备案范围没有实现全覆盖,窗口备案的方式也花费政府和企业不少时间和精力,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在现场监督中还没有很好利用合同备案信息去督促不规范的承发包行为的整改;企业资质审批中的业绩信息没有很好地和备案信息关联;合同履约情况未完全纳入信用记录等等。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住建部有关合同备案的要求和2011年市政府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自去年上半年开始,市建设交通委着手起草《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在分析当前合同备案实际情况基础上,我们反复征求市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结合计算机软件实现的可行性设计,对《规定》进行不断完善,形成了目前《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一共十五条,包括合同备案的范围、管理体制、合同备案的方式和程序、合同备案变更与合同备案核销,以及合同备案监管方式等内容。本规定明确的合同备案是程序性备案,目的主要是用于采集承发包市场信息,并运用这些信息对承发包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一)合同备案的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从地域上,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以及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都要实行合同备案制度;从类别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合同等,以及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都要纳入合同备案范围。

  (二)合同备案管理体制

  《规定》第三条明确,实施备案管理的部门分工,根据本市建设市场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分别按照建设工程立项级别和专业分类实行分级分类备案。

  (三)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核销流程

  《规定》明确了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的主体为发包人或承包人(统称备案人),备案方式采用网上备案为主的方式。

  《规定》明确合同备案允许有条件的变更,不能擅自变更与中标备案中明确的实质性内容。

  关于合同备案的核销,《规定》明确施工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备案核销的不同方式,为了方便企业,维护承包人的利益,《规定》明确在合同行为履行完毕的前提下,备案人可自行进行网上核销。

  (四)合同备案信息使用的环节

  《规定》要求,建设管理部门应利用信息平台共享合同备案信息,并在企业资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安全质量监督等管理中使用合同备案信息。经合同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方可作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中的工程业绩。

  (五)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合同履约的管理,防范阴阳合同等弄虚作假行为《规定》设计了合同监督管理的途径,一是对备案合同进行窗口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二是要求市、区(县)和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现场核查,对备案合同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对照。